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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房改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公积金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指定或委托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信贷部”)负责收交。

第二章 公积金筹集的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凡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的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储存办法。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实行公积金储存办法:
  1、离退休干部、职工;
  2、“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
  3、临时工。

第三章 公积金的缴交

  第六条 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职工所在单位共同缴交。职工个人的缴交额,为职工月基本工资(或档案工资)乘以公积金缴交率;单位缴交额按职工个人缴交的同等金额资助计算,记入职工个人名下。
  第七条 公积金的缴交率,在房改起步阶段为职工月基本工资的5%。以后的缴交率,由昆明市政府房改领导小组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并定期公布年份缴交率。
  第八条 公积金的个人缴交部份,由单位每月在职工工资中按缴交率扣除;单位缴交部份,企业应安排公有住房资金和其他划转资金解决,不足部份经财政部门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列入预算;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在预算外收入或事业收入中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九条 公积金由单位汇集后,在工资发放之日起七天以内通过银行缴入信贷部昆明市公积金账户,记入单位职工个人名下。
  第十条 公积金利息比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

第四章 公积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信贷部负责公积金归集管理与存贷业务,并按旬将所集中的公积金划转昆明市住房基金管理处公积金账户,作住房基金专项管理。
  第十二条 单位不按时缴交公积金,按应交额迟交天数乘以5‰收取滞纳金,并纳入城市住房基金。
  第十三条 信贷部每年七月向单位和职工公布一次公积金对账单;若需查询时,可凭单位证明和个人证件向开户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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