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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房改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昆明市房改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1993)85号)


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昆明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正式上报省政府待批。根据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安排,决定按照先行实施条件比较成熟的单项政策的原则,率先出台《昆明市房改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反映。
  为了确保此《办法》的顺利实施,特作如下通知:
  一、为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筹资建房的机制,逐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及单位建房资金的困难,决定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凡驻昆明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内,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和外地驻上述区域)的职工,执行个人住房基金(公积金)储存办法。
  二、公积金的缴交额,以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各单位职工名册中的工资为基数,按《办法》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公积金的来源按《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属单位应交部份确有困难的,报市住房基金管理处(设在市财政局)审批后,可缓交或免交。
  四、各单位缴交的公积金,包括代扣个人部份和单位资助部份,原则上均应划转入市政府指定或委托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储存,作住房基金专项管理。具体的划转业务工作,按有关专业银行的分工,由中国人民银行昆明市分行负责协调。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昆明市房改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筹资建房机制,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房屋的能力,根据《昆明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的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义务性、定向性储蓄,属于“个人储蓄、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个人住房储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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