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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出让方案,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受让方)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括出让年限、土地用途、投资开发期限、土地利用要求、出让金额、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其最高年限依照《条例》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或者拍卖三种方式。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之前,出让方应当向有意受让方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出让地块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出让地块的坐落、四至界线、面积、地面现状及地形图;
  (三)出让地块的规划用途、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净空限制,建设项目完成的年限,必须投入的最低建设费用等项要求;
  (四)出让地块的环保、绿化、卫生、交通、抗震和消防等项要求;
  (五)出让地块的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和建设计划或者建设要求;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和条件,以及支付出让金的货币种类、付款方式;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和方式;
  (八)投标或者拍卖的日期、地点及规则;
  (九)其他。
  第十二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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