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修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城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1993]56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厅、局、委、办:
现将《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六日
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六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土地依法行使出让权,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价评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提供地籍资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
《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