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相关政策
第二十三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及股份制的各项政策,自主决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执行相关的各项法规,享受国家和省、地、县政府制定的发展城乡集体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依法纳税,严格执行国家对城乡集体企业有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由省税务局制定,一并纳入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按33%征收。固定资产折旧率,在执行云发(90)22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提高1~2%;新产品开发基金按销售收入1.5~2.5%提取,税前列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在“八五”期间实行用企业实现利润税前还贷;股份合作制企业免征能交基金和预算外调节基金,按省财政厅(92)云财综字第76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七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七条 我省城乡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大胆试验,采取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可多种多样。各地各部门应尽快开展此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加快改革的步伐。
第二十八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申报。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改制申请。提出申请时,须提交股份合作制企业申请书;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验证资产核定书或资产评估报告,有占用国有资产的,还包括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国有资产确认文本;实施方案;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审批。股份合作制企业由同级经委(计经委)根据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意见及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材料,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