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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失效]

  第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按规定参加退休费及其他规定费用的社会统筹或保险事业。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可实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制度,具体实行哪种领导体制,则根据股份合作形式和程度由企业自主决定。也可实行两会合一的领导体制。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二)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决定企业收益分配的重大事项;
  (四)决定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或一股一票制度。
  第十七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的董事会选举、招聘产生。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实行董事会的董事长也可以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企业自管,盈亏自负,工人自招,干部自选,分配自定。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十九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终止时,由各股产权代表组成清算小组,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自清算之日起,所欠职工工资、奖金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银行贷款;
  (四)所欠债权人的债务。
  清偿后,清算组应将剩余财产按股份比例分配给各股东。
  第二十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验证,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不能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企业破产,比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终止、兼并、破产后,为安置职工兴办或重组第三产业的,经银行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二年停息,三年减半收息,同时享受国家和省对发展第三产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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