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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失效]

  第五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方法与步骤
  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按以下方法步骤进行:
  (一)首先要对原企业资产进行认真清理;
  (二)依据资产清理后的资产帐面值和市值对企业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委托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评估,资产评估的结果报审批部门确认;
  (三)对评估后的企业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划分归属,明确产权主体;
  (四)按照股份合作制的经营管理体制运行。

第二章 股份的构成

  第六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其股份的构成必须在对原企业现有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产权的归属后来确定。
  第七条 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得侵犯各经济成份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财产所有权的界定,应当根据各种经济成份“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确定其归属。改制企业的全部存量资产,采取追溯原始投资来源的办法,按照各方比例划分归属。
  第八条 股份设置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设置为:
  (一)集体股。由企业历年积累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专项基金以及企业无形资产中的商誉、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构成。企业依照国家政策规定,经批准减免的各种税金和无偿资助,作为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归属受惠企业,作为集体股。
  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无主资产”,归属现有企业,作为集体股。
  集体股可依据在职职工的工龄、贡献、责任大小等因素部份量化分解到每个职工,量化到人的部份,只作为分红依据,不得将其抽出分到个人。量化到职工的资本量,不得超过集体股资本总额的40%,在此前提下,各企业量化比例大小均在审批实施方案时确定。也可不量化到人,集体共有,按原财务处理办法转入。
  (二)法人股。由本企业以外的法人投资组成。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其依法可支配的固定资产、自有资金及新技术、发明专利、先进工艺投资或转让股形成的股份。
  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简称联社)历年来投入企业的资产构成联社股。其股权为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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