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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8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1年2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决定》等不相适应)

云南省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1993年2月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城乡集体企业改革,多方探索集体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形式,通过理顺企业产权关系,实现政企分开,落实企业自主权,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在集体(合作)经济组织中引入股份形式,形成兼有股份制资金联合和合作制劳动联合的新型企业制度,是在财产共同所有和按份共有的基础上,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入股分红相结合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一种实现形式。
  第三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目的:
  完善城乡集体企业经营机制,增强活力,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恢复集体所有制企业原有的性质和本色,建立健全责任制;
  拓宽集资渠道,采取多种方式筹集企业发展资金,造就一种损益与共、休戚相关的企业共同体。
  第四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原则:
  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同股同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以企业所有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切实维护集体财产,严格按有关规定明确产权归属;
  遵守国家法令,根据市场要求,自主安排企业生产和经营;
  原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其所有制性质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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