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审核,接受委托后,双方需签订《委托交易合同》。
(四)产权交易所应在进行交易日期前十五日发布公告,公告期间允许考察、询问及索取与交易产权有关的资料。
(五)以拍卖、投标标购、协议等形式成交。
十七、产权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
十八、产权交易所在每次交易完成时,依据成交金额,按规定费率收取手续费。
十九、在法人股交易时,实行一级交割制。委托方应收款项,扣除有关税费后,划入委托方帐户。
二十、买卖部分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其中单项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到有关部门办理)在产权交易所办理;买卖整体产权,可凭产权交易所出具的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十一、产权交易市场是一个开放型的市场,鼓励市场交易主体进行跨省、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交易。
二十二、妥善解决产权转让后的职工安置问题。出售整体产权的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在职职工,原则上实行双向选择,职工或走或留应在成交前达成协议。未被录用的职工,由当地劳动部门帮助安排;自愿离职的职工三个月内的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不变;离退休职工享有的离退休金,移交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支付。以上安置职工所需费用,从出售产权收入中一次性支付给有关部门和职工。其他企业的职工,按国家有关劳动就业的规定办理。
二十三、鼓励向海内外企业和个人出售可以出售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产权。
二十四、为了支持产权交易工作,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按有关规定设立“云南省产权交易基金”。
二十五、出售部分产权所得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由出售方全额留用;出售整体产权所得收入,应在缴纳税金、清偿债务、安置职工等项费用扣除后,剩余部分交原产权所有者。
二十六、 购买方因购入产权为安置富余人员而兴办的第三产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