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产权交易实行场内交易,禁止场外交易。
十二、卖方出售产权可以选择下列形式:
(一)拍卖。
(二)招标。
(三)协议。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形式。
十三、买方购买产权可以选择下列形式:
(一)出资购买。即用货币资金购买产权。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付款,但首次付款金额至少为成交额的30%,付款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承担债务。即以承担出售方债务为条件接收产权。
(三)购买股份。即买方购入卖方的全部或部分股份(不含上市股份)。
(四)产权交易双方商定的其它形式。
十四、凡要求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产权主体,均应向产权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持有资产所有者出具的许可交易的有效法律凭证(属国有资产的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的批文),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方可进行产权交易。
十五、申请入市交易的整体产权,须履行以下申报和审批程序,产权交易所才能受理委托交易业务:
(一)经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的国有资产产权,须报经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三)集体资产,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四)其它资产,产权所有者须提交入市申请书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所有权证明书。
十六、产权交易的基本程序:
(一)获准入市交易的产权,须由委托方向产权交易所提出委托申请。
(二)委托方须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个人身份证明。
2、企业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事业单位或社团法人的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4、委托方对申请出售产权具有法律效力的处置权证明文件。
5、申请出售产权的有关详尽资料。
6、土地使用权等特别资产的转让,要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