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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产权若干规定

云南省产权交易若干规定
 (云政发<1994>79号)


  为了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培育和发展要素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推动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资产营运效益,加快全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云南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产权交易是指对法人财产(含股权)有偿转让的买卖行为,包括整体和部分产权转让。
  二、产权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云南省产权交易领导小组,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对全省产权交易工作具有组织、领导、管理、协调、监督、仲裁的机构,会同省政府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对全省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其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领导小组各项决议的组织实施。
  四、云南省产权交易所是云南省产权交易的法定交易机构,各地可根据需要设立其分支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特别指定场所交易的部分产权以外,其它产权都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所交易。
  五、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在国家尚未颁布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之前,我省产权交易由本规定进行规范。
  六、产权交易市场是产权交换关系的总和。它是由产权交易的主体、客体、中介机构等要素构成的。
  七、产权交易的主体是进入产权交易市场的买卖双方。它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自然人以及经批准的社团法人。
  八、产权交易的客体是进入产权交易市场的各类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九、产权交易的中介机构,是为产权交易提供有偿服务的自律性组织。它包括:产权交易所,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等机构。
  十、产权交易所是由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为产权买卖双方提供有偿服务,实现产权有偿转让。
  产权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理事会由政府主管部门派出人员和会员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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