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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有关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问题
  (一)新办的乡镇集体企业,从正式投产经营取得收入之日起,除国家规定一律不得减免税的产品和企业外,免征所得税三年。
  (二)我省企业到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地区新办开发性企业(林场、畜牧场、电站、采矿、工厂等),于企业投产之月起五年内免缴所得税。
  (三)对新办的城镇集体企业(包括供销社系统新办的加工企业)报经县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以从投产经营之月起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一至二年。
  (四)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办民办科技企业经县(市)税务局批准,从投产经营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一至二年。
  (五)对农村乡镇集体和农民集资新建的小电站经营的所得,给予免征所得税五年的照顾。
  二、对技术改造任务重,人均留利在300元以下的集体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免征一至三年的所得税。
  三、为鼓励出外投资,开展合作,对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到周边国家投资和经营的企业,并返回境内的所得,在1995年底前,暂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为鼓励多生产出口创汇商品,企业生产经营出口创汇商品的所得,在1995年底前给予减半征收所得税。
  五、对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经营种子、种苗、苗种、种畜、种畜(蛋)、疫苗、鱼苗以及为其配套服务所经营的化肥、农药、农膜等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企业接受外商、侨商和港澳商人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所得,凡来料、来件部分占产品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和零部件总值20%以上的,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月份起,在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七、乡镇企业利用废渣(甘蔗渣酿酒除外)、废液、废气和废旧物品生产的产品,暂免征收所得税五年。
  八、为鼓励回收、加工废旧物资,企业专门从事回收、加工废旧物资所取得的所得,在1995年底前,暂免征所得税。
  九、对我省民族用品定点生产的企业(企业名单云南省税务局已于1992年1月23日以云税一字(1992)19号文件下发各地),对其生产经营所得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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