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管部门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或者一起事故涉及分属不同主管部门的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分别由各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依照
《规定》第
十二条履行职责。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写出,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日,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第十二条 调查伤亡事故的性质,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类。
责任事故,是指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或者故意所造成的伤亡事故。
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伤亡事故或者因科学技术条件限制无法预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与检察机关共同勘查现场时,事故调查组负责人应当与检察机关现场勘查指挥员进行协调,互相配合,各司其职。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造成责任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程度,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工作无人负责,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的;
(二)制发违反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决定和规章制度的;
(三)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者职工未经考核合格上岗操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生产、销售、贮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
(五)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超负荷运行或者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的;
(六)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的;
(七)对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事故隐患,没有采取排除措施或者虽采取措施,但
措施不力的;
(八)在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劳动安全卫生要求和相应措施的;
(九)基本建设工程及技术改造项目中,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产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