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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一九九四年地州市实行过渡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一九九四年地州市实行
 过渡期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云政发<1994>22号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改革现行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改革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是: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
  由于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涉及各方面的关系和利益调整,影响面广,政策性强,加之与新的税收制度改革同步实施,更增加了操作难度。一是体制以1993年为基期年,体制基数要待1993年决算完成后在1994年中确定,在基数未定的情况下组织实施改革,难度较大;二是税收制度改革后,税收在各税种之间,中央、地方之间的转移情况尚不明朗,使体制测算、政策取向难以确定;三是各级领导、各业务部门干部对分税制这一重大改革需有一个学习、认识过程。基于上述原因,为积极稳妥地进行这项改革,决定我省对各地州市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分两步走;
  第一步,1994年省对下暂不推开分税制改革办法,采用临时办法先过渡一年,以避免各方面因工作组织仓促,衔接不好,而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及混乱。
  第二步,在1994年内做好核实收支工作,待中央核定对我省的税收返还基数后,深入调查研究,听取意见,设计方案,培训干部,以有利于各方向统一认识,充分做好思想上和组织上的准备,1995年1月1日起在省内全面推开分税制改革。
  1994年实行过渡期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是:对原体制上解地区,保1993年既得利益;对原补助地区,除保既得利益外,考虑到调整工资等增加个人开支的因素,适当增加补助。
  体制内容是:定收定支,收支挂钩,短收少支,超收分成。
  具体做法是:
  一、核定收、支数额
  (一)核定1994年各地收入基数。
  根据中央“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省对各地核定的收入基数包括两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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