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原收购猪牛羊征收产品税
改为征收屠宰税的通知
(云政发<1994>9号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第134号令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二十九条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停止征收产品税。为了使新旧税收规定相衔接,现对我省原在采购环节征收的生猪、菜牛、菜羊产品税改为征收屠宰税问题规定如下:
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在我省境内收购生猪、菜牛、菜羊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现行屠宰税规定的税额,在宰杀时征收屠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