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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原收购猪牛羊征收产品税改为征收屠宰税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原收购猪牛羊征收产品税
 改为征收屠宰税的通知
 (云政发<1994>9号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第134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停止征收产品税。为了使新旧税收规定相衔接,现对我省原在采购环节征收的生猪、菜牛、菜羊产品税改为征收屠宰税问题规定如下:
  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在我省境内收购生猪、菜牛、菜羊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现行屠宰税规定的税额,在宰杀时征收屠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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