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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废止

云南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云政发<1994>3号 一九九四年一月四日)

  第一条 为了保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推行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第三条 “责任书”由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提出方案送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责任书”方案应当包括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指标,各项内容和指标的分值分配,完成内容和指标的责任单位,考评标准四部分。
  各项内容和指标应当附有年度计划。
  第四条 “责任书”由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与省人民政府签订,每届政府签订一次,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在实施过程中,需对“责任书”内容和指标作修改时,由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提出修改意见,送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或者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送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征求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责任书”考核的内容和指标为:
  (一)考核内容:
  1.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是否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环境保护投资是否按计划落实;
  2.环境保护机构、人员设置及环境保护经费、设备与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是否相适应;
  3.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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