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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鼓励国家和省在民族自治地方的科研开发机构积极为当地培养人才;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为当地农业科学技术进步服务。民族自治地方有关部门应当为它们的发展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根据农业综合区划,合理设置和调整农业科研开发推广机构,建立健全农业科研开发推广服务体系。
  民族自治地方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机构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本地区农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农业资源开发规划,开展项目技术论证,实施技术引进和技术开发,扶持优势产业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开发当地资源,发展优势产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研究制定本地区资源开发计划,建立健全开发项目论证、审批制度。
  鼓励民族自治地方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引进先进适用技术,建设商品生产基地,进行资源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加速资源开发的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科技、供销、农业等部门,建立健全农村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农业科研开发推广服务机构和民办科技服务组织开展农业科技社会化有偿服务,逐步发展成为科、贸、农、工一体化的经营服务实体;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业科学技术经济合作组织,为农、林、牧、副、渔各业提供信息、技术、物资供应、产品加工、销售、运输等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第四章 县乡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县办工业和乡镇企业(以下简称县乡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支持和帮助县乡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按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研究制定本地区县乡企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积极举办技术水平高的县乡企业,促进县乡企业高质量、高速度、高效益地发展。
  第二十条 鼓励民族自治地方县乡企业加速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培训,增强技术开发能力;积极引进人才和先进的管理方法,加强职工培训,提高人员素质;采取节能降耗及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有条件的县乡企业可以建立或者同其他单位联合建立技术开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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