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目标考核与国家公务员考核相结合,以省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主要依据,实行定量定性相结合。在考核中要坚持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民主公开、以实绩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和附加增减分的记分方法。在年度内完成目标任务的记原分值,超额完成的加分,未完成任务的减分(具体办法另定)。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目标分为共性目标和业务目标。共性目标主要指机关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勤政建设、制度建设、安全、综合治理等方面,分值为30%;业务目标主要指部门职能所确定和担负的各项具体任务,分值为70%。共性目标的各项具体分值由省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统一标准。业务目标的具体分值由各工作部门依据自身职能进行分解,报省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考核先由各工作部门自评,写出情况报告,由省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组长部门组织进行联检和互检,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最后由省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对完成目标管理任务的工作部门按年末在编在职人数发给目标管理奖金。奖金发放标准由省政府确定。其中,目标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上的,发给全额奖金,总分超过95分的,在全额奖金发放基础上加发10%。对完成目标管理较差,考核总分为70至79分的部门,扣发部门目标管理奖金总额的10%;总分在60至69分的,扣发部门奖金总额的20%,扣发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全额奖金;总分在59分以下的部门,扣发部门奖金总额的60%,扣发该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全额奖金。
凡未实行目标管理的工作部门和未承担目标管理任务的个人,一律不得享受目标管理奖金。
奖金发放不得搞平均分配。
第二十四条 对完成目标管理任务,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主要负责人,由省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省政府进行表彰。表彰部门的数量掌握在部门总数的15%以内。
第二十五条 目标考核的结果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和工资的主要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