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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试行方案

  第六条 省政府直属机关按年度制定工作目标,目标内容由物价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大部分组成。
  第七条 省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分为省级目标和部门目标两个层次。
  第八条 制定目标的依据和程序是:
  (一)省级目标主要依据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省党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任务,在当年省人代会后由省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分解,提出省的总体奋斗目标,报省人民政府审定下达。
  (二)部门目标按照省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结合本部门的中长期规划,参照上年实现的指标加上当年的潜力,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民主决策程序,由部门根据职能、业务特点,制定年度工作目标,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部门目标建议数。经目标组长部门初审,送省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复核,在每年省人代会后由省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下达实施。
  第九条 为确保全省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任务的完成,在各部门确定的目标中,由省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领导小组选定一部分目标作为重点目标,实行重点考核。
  第十条 经审定的工作部门年度目标,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同省长或分管副省长签订部门工作目标责任书;部门主要负责人变动时,由继任的主要负责人承担部门工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目标一经确定,必须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因客观情况变化,个别确需调整的目标项目,由执行部门书面报目标组长部门初审,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复核后,由省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批复。

第三章 目标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目标实施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以目标责任授权,权责配套。各层次目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省政府直属机关分为8个目标组,分组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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