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印刷企业承印图书报刊和内部资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印出版单位的正式出版物,必须验明出版单位出具的发排单、发印单原件;
(二)承印内部资料,必须验明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批准原件和新闻出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印刷许可证》原件;
(三)印刷图书报刊或内部资料,必须按规定在出版物版权页上刊印图书的标准书号、报刊登记证证号和内部资料印刷许可证号,出版单位、作者或编(译)者姓名发行单位、印刷单位、开本、印张、印数、出版日期、版次应当编印齐全;图书和正式期刊须在规定的位置上印制统一制作的条形码;
(四)对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委印的出版物,不得加印、销售和转让印制,不得将委印的纸型、图版、底片租借、转让他人复制;
(五)承印省外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委印的图书报刊,须验明委印单位所在地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准印证和贵州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件原件;
(六)承印法律、法规和规章汇编、选编、类编,须按《法规汇编编缉出版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商标、包装装璜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管理
第十四条 印刷企业承印商标、包装装璜、税务发票、广告、经济合同文本、地图、秘密载体,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颁发相应的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印刷。
第十五条 印刷带有广告宣传内容的印刷品,委印单位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印刷企业方可承印。
第十六条 承印商标、税务发票,应遵守国家有关商标和税务发票印制管理规定,并由指定的印刷企业承印。
第十七条 印刷各种密级文件,张贴的布告、通告,重大活动的工作证、通行证,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印单位须出示其主管部门的证明,到指定的印刷企业按有关规定印制。
第十八条 承印名片,须查明委印者的身份证等证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出具所属单位介绍信;个体工商户,须出具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承印宗教用品及有关出版物,须经省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并由指定印刷企业承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