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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印刷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印刷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4]5号 1994年1月14日)


  《贵州省印刷业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印刷业的健康发展,制止非法印刷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排版、制版、印刷、装订、铸字、复印、影印、油印、誊写、打印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印刷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禁止印刷内容反动、宣扬凶杀暴力、封建迷信、色情淫秽和假冒商标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印刷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设立印刷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有明确的企业章程;
  (二)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的固定生产场所;
  (三)具有与登记的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四)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安全保卫、生产管理、技术质量及有关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申办印刷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
  (二)经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印刷许可证”;
  (三)经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从事商标、税务发票、包装装璜、国家秘密载体、地图等印刷业务的,须经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轻工、保密、测绘等部门审查同意,发给许可证;
  (五)持本款一至四项规定的证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在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开办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和前款规定办理。
  第六条 未经审批、核准登记注册的,不准从事印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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