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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3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府发[1993]55号)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苗圃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 林地管理实行土地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在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林地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林地消长情况;
  (三)配合土地管理部门编制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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