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和建设计划;
(五)受让人应具备的资格;
(六)建筑物出售及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有重大项目的也可采取协议方式,具体程序和步骤由市土地局另行规定。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应提前30天登报公告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与建设项目相结合,由市土地局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
出让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负有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 受让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市土地局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五条 出让金的收缴,可采取货币、实物、承担市政设施配套建设项目作为政府入股资金,或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市土地局应依照合同规定,提供特定地块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应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要求,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
第十九条 受让人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建设后,在使用期限内,其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经济活动。
第二十条 受让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时,应征得市规划局、市土地局同意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受让人可按规定在期满前60天书面申请续期,并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出让金。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市人民政府无偿取得。受让人应交还土地使用证,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