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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废止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1993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第三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需要确认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与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申请确认侨眷身份的,凭公证机关出具的扶养公证书认定。
  第四条 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侨务工作,对《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实施进行检查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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