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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4年3月3日重庆市第
 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
 1994年5月28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库、塘堰等水利工程内的蓄水,属于集体所有。
  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 全市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各项事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水资源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编制或审议区域性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重要江河的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和跨、县(区、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分配方案;
  (三)统一管理和保护水资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统一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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