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1994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地位、权利和义务,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是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中外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
香港、台湾、澳门同胞和华侨在本市投资举办的企业的工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工会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经本企业工会批准,均可成为工会会员。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保护本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鼓励职工发挥劳动积极性、创造性,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管理。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支持工会的建立和依法开展活动,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中应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内容。外商投资企业在开业一年内应建立工会组织,上一级工会应帮助外商投资企业筹建工会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中方企业建有工会组织的,应重新组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
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