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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六日省政府批准,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省人事厅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国家行政机关(含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下同)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激励其恪尽职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单位按法定事由和程序,对不适宜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主动解除任用及其相关关系。辞退不具有惩戒性质。
  第三条 工作人员应服从组织安排,遵守纪律,努力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而又不够开除处分者,单位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称职的,或当年考核不称职、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称职的;
  (二)因机构调整、撤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变动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或严重违反其它劳动纪律经教育不改的;
  (四)不履行工作人员义务,不遵守职业纪律,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五)参与、煽动闹事,危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
  (六)违背职业道德,违反工作规程,损害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购买股票有关规定,用公款或贷款购买股票,收受企业赠送股票或股权证的;
  (八)违反兼职规定从事兼职,经批评教育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
  (九)无理取闹,纠缠、恐吓、威胁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影响工作和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
  (十)其他不适宜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单位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绝症、精神病及职业病的,或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治疗期间的;
  (三)妇女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孕、产、哺乳期间的;
  (四)组织立案审查未结案和留用察看,或缓刑由单位监督改造的;
  (五)国家有其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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