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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八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所在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单位为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个人为住所所在地。
  第九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批,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
  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征或免征的,由省税务主管机关审批。
  第十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纳税人应当领取完税标志。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税务局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船舶税额表
                ̄ ̄ ̄ ̄ ̄ ̄
──────┬─────────┬────────┬──────────类  别  │计税标准     │ 每年税额   │备注
──────┼─────────┼────────┼──────────
      │         │        │
      │         │        │按净吨位计征
      │         │        │
      │150吨以下     │每吨1.2元    │
      │         │        │
机     │151吨至500吨   │每吨1.6元    │
      │         │        │
      │501吨至1500吨   │每吨2.2元    │
      │         │        │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3.2元    │
      │         │        │
动     │3001吨至10000吨  │每吨4.2元    │
      │         │        │
      │10000吨以上    │每吨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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