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所在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单位为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个人为住所所在地。
第九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批,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
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征或免征的,由省税务主管机关审批。
第十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纳税人应当领取完税标志。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税务局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船舶税额表
 ̄ ̄ ̄ ̄ ̄ ̄
──────┬─────────┬────────┬──────────类 别 │计税标准 │ 每年税额 │备注
──────┼─────────┼────────┼──────────
│ │ │
│ │ │按净吨位计征
│ │ │
│150吨以下 │每吨1.2元 │
│ │ │
机 │151吨至500吨 │每吨1.6元 │
│ │ │
│501吨至1500吨 │每吨2.2元 │
│ │ │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3.2元 │
│ │ │
动 │3001吨至10000吨 │每吨4.2元 │
│ │ │
│10000吨以上 │每吨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