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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沿江漂木保护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沿江漂木保护管理办法》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宣布失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46号)


  《四川省沿江漂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四年七月六日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肖秧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

            四川省沿江漂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江河中流送的和沿江河储放的漂木,保护沿江河设置的漂木工程设施,保障林业木材水运单位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维护木材水运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岷江水系、大渡河水系、雅砻江水系及金沙江、长江流送、储放的漂木和设置的漂木工程设施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漂木,是指在前款规定江河中由林业木材水运单位流送的各类木材。
  第三条 漂木和漂木工程设施,由林业木材水运单位统一管理。
  漂木和漂木工程设施属国有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盗窃、哄抢漂木和损毁漂木工程设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漂木和漂木工程设施的义务,对盗窃、哄抢漂木及损毁漂木工程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
  第四条 流送漂木地区的沿江两岸(以下简称沿江)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漂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漂木和漂木工程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支持漂木管理(检查)站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漂木管理(检查)站负责漂木和漂木工程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漂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沿江地区交易、运输、贮存、加工的漂木是否合法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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