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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失效]

  第二十九条 大型水电工程竣工后,有关部门对移民生产和生活用电应当按核实电量给予保证。电价按国家对该电站所定价格执行。移民用电应当按规定交纳电费。移民生产中的高扬程提灌、围堤排水,以及原属自流取水现改用机械取水的,其用电按核实电量给予电价优惠。
  第三十条 大型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消落区,在服从工程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管理、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组织移民优先开发利用,可以发展种养殖业、旅游业等。
  第三十一条 在移民安置区和工程受益地区兴办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结合安置移民。
  为安置移民新建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审批立项,对建设和生产所需的物资、原材料、燃料、燃油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照顾和扶持。
  第三十二条 兴建大型水电工程需要迁建的城镇及其车站、码头等基础设施,以及需要迁建的单位和为安置移民而兴办的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需要减免有关税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排支农、扶贫资金和交通、文教、卫生等经费时,对本行政辖区内的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适当照顾,以扶持移民安排生活和发展生产。
  第三十四条 在安排招生计划时,应当优先分配一定数量的大、中专定向招生指标给库区(含施工区),用以招收移民中符合条件的中学毕业生。
  第三十五条 我省对移民扶持时间为十年,自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完毕之日算起;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分期分批安置的,自每批移民安置完毕之日算起。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在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移民安置机构或者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拆借、挤占、截留移民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赔,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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