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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失效]

  第二十三条 对自谋职业、自愿外迁的移民,凡由迁入地人民政府负责安置的,移民安置机构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拨给迁入地人民政府;凡由移民自已解决生产生活安置且手续齐备的,应当将各项补偿费、补助费直接付给移民个人。
  第二十四条 自谋职业、自愿外迁的移民,应当与库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移民安置机构签订合同并办理公证手续。移民按规定办完手续,获得补偿、补助后,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迁出库区。
  第二十五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协议、合同必须搬迁的移民,不得借故拖延和拒迁。已经安置的移民不得擅自返迁。      
  第二十六条 因兴建大型水电工程需要迁移的城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按原规模、原标准或者为恢复原功能复建所需要的投资,列入大型水电工程概算;经批准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的,其增加的投资,由地方人民政府解决。
  因兴建大型水电工程需要迁移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结合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进行统筹规划和迁建。按原规模、原标准建设所需要的投资,按照经核定的重置价格列入大型水电工程概算;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需要增加的投资,自行解决。
  第二十七条 土地被征用后,在不影响水电工程建设或者蓄水的前提下,经与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管理机构协商,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在常年蓄水水位以上组织耕种或者使用,但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种植多年生作物。
  建设单位需要使用该土地时,应当提前6个月通知县级移民安置机构;需要提高工程蓄水水位时,工程管理机构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如期将土地交付工程单位使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管理机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立库区建设基金,用于库区维护和扶持移民发展生产。
  库区建设基金实行适当集中,按项目投放,有偿使用,不计利息(或低息),到期收回,继续周转的原则,优先安排给投资省、周期短、效益高、移民直接受益的项目。     
  库区建设基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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