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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2日)废止(原因:已被2006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代替。)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已经1994年7月6日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肖秧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

             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维护移民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兴建大型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有关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移民实行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生产扶持。
  第四条 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行下列原则:
  (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依法对征地、移民进行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
  (二)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使移民生活不低于原有水平,并为长远的经济发展和移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条件;  
  (三)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或者有组织地外迁等形式安置。鼓励移民自愿投亲靠友、自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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