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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9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2日)废止(原因:已被1998年12月8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代替。)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已经1994年4月28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肖秧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六日

            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办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开展教学的活动,包括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培训班、进修班、实习班、辅导班等。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办学适用本办法,有关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社会力量办学实施学历教育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举办宗教院校(班),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社会力量办学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符合总量控制与合理布点的要求,保证教学质量,为四川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社会力量办学应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维护办学者和就学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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