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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失效]

  第七条 各级港监机构和渔政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船舶登记和检验、船员考试发证、现场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按有关规定办理证照、保险,核发本辖区自用船舶登记证书,组织实施乡镇船舶安全责任制,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本辖区乡镇船舶的违章行为和水上交通事故,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乡镇船舶的违章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管理需要,设置乡镇船舶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乡镇船舶和乡村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由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负责。其主管单位应加强督促和检查。
  第十条 湖泊、大中型及小一型水库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管理该水域内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其它小型水库、水面的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统一负责。
  公园和风景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园内、区内游览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渡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水域,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机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 乡镇运输船舶和渡船

  第十一条 乡镇运输船舶、渡船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做到: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严格遵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按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该船舶适航区域和载额航行,不得超载、违章航行;
  (二)加强对船员的安全教育,不得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三)加强对船舶和其他安全设施的维护,随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和适航状态。
  第十二条 乡镇运输船舶和渡船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和港监机构登记,并具备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或执照;
  (二)配备合格的技术船员、驾长、渡工和其他船员;
  (三)勘划载重线,标定船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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