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通过设有其他交通标志的交叉路口,遵守
《条例》第
四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的交叉路口,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最高时速十公里,轻便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十五公里,其他机动车三十公里。
第三十条 农用运输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四轮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四十公里,三轮农用运输车三十公里。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遇
《条例》第
三十六条(三)、(四)项情形时,驾驶员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交通警察在必要时可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行经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公路弯道时,应当减速、靠右通行;视线受到障碍的,还应鸣号。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驶出环形(环岛)路口前应当开右转向灯。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试车应征得当地公路管理机关的同意,签订协议,并向当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申领试车号牌,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试车。试车时不得载人,但可塔乘四名以下检修人员。
第三十五条 非机动车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在未划分小型机动车道和大型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遇前方交通堵塞时,应当靠右依次停车等候,不得并列停车或穿插、超越。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停车应当遵守
《条例》第
六十二条的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路面宽度十米以下的道路,一侧有障碍物或停放有车辆时,道路另一侧二十米范围内不得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