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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2日)废止(原因:已被2005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代替。)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于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肖秧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和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国家机关、社会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驻川武装力量应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条例》和本办法,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履行交通管理职责,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除《条例》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车辆外,还包括机动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第五条 我省机动车的车属单位或车主,必须根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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