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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实施细则

  一、各部门政务目标项目基本分总计为100分,分项得分按该项目执行情况与其基本分值之比计算。保证目标的基本分为0,各项完成不加不减其政务目标得分;完成得差的,根据其问题的多少、大小,从其政务目标总分中扣减1-15分。扣分项目及其分值,按省直机关工委提出的《省政府各部门保证目标》(附后)的规定执行。
  二、完成和超额完成政务目标的评分。
  (一)完成年度工作目标100-119%的项目,按该项目基本分值的100%计分;
  (二)完成年度工作目标120-149%的项目,按该项目基本分值的110%计分;
  (三)完成年度工作目标150%以上的项目,按该项目基本分值的120%计分。
  三、未完成政务目标的评分
  (一)因国家和省调整政策应取消或减少目标任务的项目,按该项目基本分计分。因其他重大的客观因素影响而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经批准可酌情按其基本分的80%-100%计分。
  (二)除上述情况外,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一律按其实现值与目标任务基本值(100%)之比计分。
  四、特别项目评分
  在政务目标和保证目标之外,完成省委、省政府专项下达的特别工作任务,部门作出了艰苦努力,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经部门提出,考核小组同意,省政府批准后,可以加5-10分的特别项目分。
  第五条 奖惩的范围和原则
  一、目标管理奖惩的范围包括省政府年度工作目标明细表所列单位。省政府对其中工作成绩突出,目标完成情况好的单位给予奖励。奖励以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二、凡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单位,均可获得目标管理奖,除精神鼓励外,可按实际得分获得一定数量的奖金。
  三、凡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89分以下的单位,除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无目标管理奖外,扣发其领导班子成员每人一个月工资。
  第六条 奖金的来源
  目标管理奖金按工资经费来源实行多渠道解决。
  一、由省财政承担全部职工工资的行政单位,奖金由省财政承担。
  二、由省财政承担部分职工工资的行政单位,该部分职工的奖金由省财政承担,其余由单位自有奖金或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三、事业单位和完全不由省财政支付职工工资的单位,目标管理奖金原则上由单位自行筹措解决。其中奖金来源特别困难的,可向省财政申请,酌情予以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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