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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实施细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
 各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川办发[1993]8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实施细则

  为保证省政府各部门目标管理工作的实施,考核有据,奖惩逗硬,促进各项工作目标的落实,确保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指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省政府各部门实行目标管理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标管理考核的范围
  一、省人民政府年初下达给各部门的年度政务工作目标(以下简称政务目标);
  二、省委下达给各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党的建设、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目标(以下简称保证目标)。
  第二条 考核的组织领导
  一、省政府目标管理的年度考核,由主持省政府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全面领导,其他副省长按分工联系单位实施领导。省政府办公厅协助省长、副省长负责年度考核的组织协调。
  二、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省计委、经委、建委、农工委、教委、科委、民委、财办、人事厅、财政厅、监察厅、统计局、审计局,并邀请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直机关工委参加,组成十个目标管理考核小组,分别对各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考核。
  三、目标管理十个小组的组长单位,即目标管理考核小组组长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即考核小组组长。其余各部门为成员单位。
  四、从各部门抽调政治和业务素质都比较好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参加目标管理年终的考核工作。
  五、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各考核小组之间考核评分标准的协调统一。
  第三条 考核的操作程序
  一、年终各部门实事求是地总结本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的执行情况,并向考核小组写出考核情况报告。
  二、考核小组对组内各单位的考核报告逐项予以核查和评价,按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确定项目实际得分。
  三、考核小组汇总被考核单位目标执行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形成全省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书,报请省政府审批。
  第四条 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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