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四川省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办法》的批复
(川府函[1993]528号)
四川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省政府同意《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办法》,由你局发布。
此复。
附:《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章)
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
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办法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四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四川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
第一条 为简化进出口商品检验手续,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均应遵守本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四川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主管四川省(除重庆外)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和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四川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派驻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和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下列商品,必须报经四川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派驻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机构)检验: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属法定检验的商品;
(二)外资企业出口使用中国文字商标或者中国制造标记的法定检验商品;
(三)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来图来样制作等方式生产并使用中国制造标记的法定检验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