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

  省和市、地、州应逐步兴办特殊教育学校,承担特殊教育示范、师资培训和教学研究等工作。
  普通师范院校应有计划地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附设特殊教育师范班(部),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
  第二十六条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和从事手语、盲文翻译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从事特殊教育累计满十五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其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和从事手语、盲文翻译的人员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发给特殊教育荣誉证书。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劳动、人事部门应把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就业规划,积极创造就业条件,安排残疾人就业,提高残疾人的就业率。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和城乡基层组织应积极兴办和发展残疾人福利企业或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
  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可自办残疾人福利企业事业,安置本单位职工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家属和其他残疾人就业。
  鼓励热心残疾人事业的国内外各界人士投资、捐资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事业。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残疾人福利企业扶持政策,对残疾人福利企业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流动资金贷款应予照顾。
  残疾人福利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减免政策。
  各级劳动部门应当安排部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生产扶持资金,对生产经费困难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给予适当扶持。
  第三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基金。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减免。
  第三十一条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符合就业条件的,各单位不得歧视。
  国家安置的伤残军人,各单位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接收。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