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

  (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残疾人,按照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解决;
  (二)享受劳动保护待遇的残疾人,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三)其他残疾人,由本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承担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补助,属民政救济对象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救济。

第三章 教育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特殊措施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除免收学费外,家庭有困难的,减免杂费。
  政府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第二十条 普通教育机构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
  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建立特殊教育机构,实施特殊教育。
  第二十一条 省和有条件的市、地、州应积极创办残疾人职业技术学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其他成人教育。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生源情况,在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或安排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有条件的可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和必要的职业技术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福利机构可设立学前班(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可设立残疾儿童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成年残疾人进行文化教育,逐步降低残疾人文盲、半文盲比例,并积极为残疾人创造学习条件,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筹资金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或者捐资助学。
  第二十四条 特殊教育经费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从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并随教育经费的增长而增加。
  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有计划地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