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八)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两倍的罚款。
  (九)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不超过公路路产赔偿费一倍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或市、地、州、县交通主管部门责成限期改正,对主要责任人由其主管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置障碍、堆放物件材料、设卡收费,严重影响公路畅通和安全又拒不执行公路路政处罚决定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有权强行排除。
  对损害公路路产又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行驶,并可暂扣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扣证的,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上级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因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或路政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失误,造成管理相对人经济损失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承担经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公路路产赔偿费的标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公路路产占用费和接道费的标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制定。收费票据必须使用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省财政监章的专用票据,票据由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发放。
  收取的公路路产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和接道费,应专项用于公路路产的恢复和公路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滥用和截留。路政管理中的罚没收入应全部上缴财政。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