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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发布日期:2001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1年3月30日)废止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四川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四月六日

            四川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条例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工作,促进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是指由法定机关认可,在一定范围内经实践证明,先进、成熟、适用,能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或生态环境效益的科技成果。
  本条例所称的科技成果推广,是指同一科技成果在法人或自然人中转移或转让,扩大应用范围的活动。
  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推广科技成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科技成果推广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有利于科技进步;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四)注重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
  (五)提倡公平竞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推广、应用科技成果,依法开展科技成果推广的国内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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