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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7月20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20日)修改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3年12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负担,是指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人民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居民(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单位及个人),要求企业提供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第三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企业负担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企业的综合部门为本例实施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监察、审计、财政、物价、计划等部门积极配合。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规定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企业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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