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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环境卫生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及杂物,种植和保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村镇内的古树名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设施,不得损坏。确需砍伐、拆除、搬迁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三十九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村镇建设档案实行归口管理,建设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十条 村镇建设实行监察制度,由村镇建设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
  (二)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三)检举、控告、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成绩显著的。
  第四十二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村镇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对主要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证或者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设计、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伤亡事故的,除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外,并可对设计、施工单位处以造成直接损失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未按村镇规划审批程序或者未按批准的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进行建设,尚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违法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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