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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六)保护文物、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弘扬民族传统,突出地方特色。
  第十条 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集镇建设规划。
  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村镇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和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
  第十一条 村镇总体规划,指乡级行政区域内村、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内集镇、村的布点、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交通、供电、邮电、给排水、商贸市场、教育、环卫、绿化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主要工副业生产基地的分布和主要公共建筑设施的配置。
  第十二条 村、集镇建设规划是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以村、集镇建成区及其建设发展需要控制的区域为规范范围,对村、集镇各项建设进行的具体安排和综合规划设计。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集镇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规模、发展方向和有关技术经济指标,道路、能源、邮电、给排水、绿化、防灾、环卫、商贸市场、文化、教育等各项设施建设的具体布局,近期建设及主要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
  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不同的地域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给排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卫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三条 编制村、集镇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公路、河道、管线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村镇规划期限,应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一致,一般近期五年至十年,远期二十年。
  第十五条 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
  因经济、社会发展,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分别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但涉及集镇、村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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