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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4日)修正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3年12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本条例。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农村行政村域内不同规模的村民聚居点和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及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镇规划区,是指村、集镇建成区和因村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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