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0月17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3年12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国务院《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推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夫妻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推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我国公民、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