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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保护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1993年8月21日四川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定居的归侨和华侨、归侨在四川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与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第三条 归侨、侨眷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负有督促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是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对其工作应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六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依法确认;与华侨、归侨有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的侨眷身份的认定,必须事先取得公证机关公证。
  华侨、归侨去世后,其国内眷属依法确认的侨眷身份不变。
  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侨眷身份自行消失。
  第七条 对准予回四川定居的归侨,有关部门应根据本人的情况和要求,给予妥善安置:
  (一)凡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者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级人民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根据其业务专长和本人志愿负责联系推荐安排工作,有关单位应优先聘用。
  (二)有劳动能力的非专业人员,由当地侨务部门负责推荐,并鼓励其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有关单位应在工商登记、税收缴纳、土地使用等方面提供方便,并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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