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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

  (二)因单位撤销、调整、合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另行安排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四)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采取恐吓威胁手段要挟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有徇私舞弊、盗窃、赌博、嫖娼、卖淫、吸毒行为的;
  (八)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得被辞退;
  (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正在休假期间的;
  (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辞退技术和管理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行政领导提出书面辞退建议,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
  (二)辞退建议应通知被辞退人,向其告知辞退事由,允许其提出异议和申辩;
  (三)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按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四)对决定辞退的,应为被辞退人员办理辞退手续,发给《辞退证明书》;
  (五)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章 善后事项

  第十六条 辞职和被辞退人员应当及时、妥善办理工作移交手续,退回公务文件、证件、资料及物品等,接受公务审核。
  辞职和被辞退人员在辞职或被辞退时从事财务或经济管理工作的,应当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七条 技术和管理人员办妥各项辞职辞退手续后,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辞职和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市、区人才服务中心管理,并通知本人到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其它机构或任何个人不得保管辞职和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十八条 辞去公职的,自辞职生效之日起,即自行丧失国家干部身份。辞去现职的,保留国家干部身份一年。一年之后,未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所录用或接收的,其国家干部身份不再保留,本人应到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辞去公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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